一、事件经过
7月23日,周市镇建管办在光大花园小区公示栏发布公告,拟成立“光大花园小区第二届物业管理委员会;
7月23日-8月6日,为公告规定的业主报名期限;
8月21日,超报名截止日已逾期15日,未没有公布名单,小区业主在12345投诉;
8月27日,超报名截止日已逾期21日,依然未没有公示名单,小区业主再次通过12345进行投诉;
8月27日下午,周市镇建管办在光大花园小区公示栏公示物管会成员名单,落款盖周市镇建管办章;同步在“中国昆山”网站进行公示,落款为周市镇人民政府。相应公示时间:8月27日-9月2日;
8月27日21:00,业主在微信群向天伦社区徐书记提出相关成员异议提出(陆X圆、王X东不符合物管会成员资格);
8月30日,业主通过EMS寄件分别向天伦社区和镇建管办提出异议;
8月30日,业主正式向昆山市住建局和周市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
9月5日,镇建管办在小区公示栏出具核查公示,表示经核查,暂未发现不合规情形;
9月5日,业主在微信群向天伦社区徐书记提交核查公示异议;
9月9日,业主在微信群向天伦社区徐书记提交相关异议;
9月10日,天伦社区孙主任回复已将相应诉求转至镇建管办,至今未得到任何正式回应;
9月15日,光大花园小区物管会违规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周市镇光大花园小区第二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 业主质疑内容
1、时间逾期
公告截至日为8月6日,应7天内进行能力测试考试并出具名单,为何在8月27日方出具成员名单?距截止日已超期21天,出具公告明确要求7天时间,为何无任何逾期公示说明?程序已涉嫌违规13号文件第2条、物管会成立指导性文件;
2、 程序违规
为何没有任何对自荐人、被荐人法律法规能力进行测试考核?没有任何告知报名人员选用标准的情况下直接敲定?如果是这样,为何要进行公告报名,直接定不是更便捷,还是相关人员不符合要求,只能直接敲定?违反13号文第二条、昆山物管会指导性文件。
3、 涉嫌虚假回复
公示成员王X东家中有阳光房违章建筑,相关科室已于9月4日在12345进行了定性回复(编号2025 周市第0096号),镇建管办为何在业主已对该人员明确提交了异议的情况下,依旧出具了该人员核查通过的公告?请否镇建管办是否正式履行了核查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条例》第六十五条。
4、 涉嫌人员内定
公示非业主成员陆X圆,其身份为六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其受聘于社区,定义为社区公益性律师,实为第三方服务型人才,不属于社区工作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依据中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为何核查公告中却将其工作单位定义为天伦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务定义为法律顾问,堂而皇之的违反相应规定。问镇建管办是否核实了相应的人员实际情况,为何在业主针对该情况提交了相应异议的情况下,依据出具了审核通过的公告,能否给出相应的法律支撑性文件?明确相应的条款?涉嫌违反司法部第7号令和昆政发70号、71号文、13号文第一条。
5、 涉嫌越权组织
小区内7月23日、8月27日、9月5日出具的公告为何是镇建管办盖章发布,网上却是周市镇人民政府?因为网上会有很多历史性记忆?小区公告栏没人关心?
《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的法定主体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条例第二十九条: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理由如下:
(1)周市镇人民政府为基层的一级政府,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建管办是内设的职能科室,是执行机构,并非决策主体。
(2)法定职责:《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而不是镇内设科室。
(3)中国昆山网公布的机构职责:镇建管办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并无相应条例授权的指导、协助、监督、筹备等职权。
6、物管会违规发布公告
(1)小区内出具的工作规则公告为何是无盖章版本?
(2)物管会首次工作会议是否召开?成员分工是否完成?
(3)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是否存在?各成员是否签订承诺书?
(4)区镇对物管会成员是否进行了培训?是否有相应的签字,影音资料作为留存,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虚假作为?
(5)镇人民政府是否将物管会成立情况、成员名单等资料抄送给市住建部门?
(6)是否持有备案文件至公安机关刻制印章?
(7)为什么没有印章却可以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三、业主诉求
1、请求昆山市政府督办昆山市住建局彻查 此次物管会组建一事的前因后果,给光大花园小区全体业主一个明确交代,张贴在小区公示栏及中国昆山网,以确保政府公信力。
2、目前公示的物管会未按照法规依法组建,已涉嫌程序不合规、细节违反相应法规。光大花园2000多户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被少数人操控,后果无法想象;在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应当终止此次物管会组建工作。
3、后续对过程中的相关职能人员需进行调查,确保一切组建工作应在阳光下进行。应在市级住建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方可开始物管会的组建工作。
四、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六章
2、《中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八条
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5、《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条
6、《物业管理委员会规划化建设指导手册》第二节、第二条、第四条
7、《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16】 70号文
8、《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6】71号文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昆住建【2023】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