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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1:08
, 来自:江苏省0==
星河璀璨,鹊桥相会
又是一年七夕至
空气中弥漫着甜蜜与浪漫的气息
恋爱虽甜,但在相处中
难免会遇到一些
“以爱之名”制造的问题
这些恋爱中的“甜蜜烦恼”
背后藏着哪些法律边界?
移动支付软件的“亲密付”功能本身是为了方便特殊关系人群的消费,“亲密付”功能在开通过程中,一般会有“赠与”或“赠送”的提示,开通后对方便可使用其直接付款,所使用的款项属于赠与,无法要回。如果主张“亲密付”款项均为借款,则需要通过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已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否则,无法认定“亲密付”款项为借款,也无法要求返还。
网络游戏账户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无异,具有财产的属性。故意损害他人的财产,根据不同的情形,需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游戏账号的数据、内容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恋爱同居的情侣,可能会共同出资购置财物或者共同经营获取收益。分手后,如果双方因上述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可以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解决。在具体的分割上,如果二人对财产归属、出资比例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财产系按份共有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分割或等额享有;财产系共同共有的,则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共有类型,视为按份共有。
在实践中,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情形复杂多样,法院还会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财产类型、生活习惯等因素对分割比例和方式作个案考量。
“青春损失费”并非法律术语,通常被视为一种道德或情感上的补偿,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手后,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对方部分经济补偿,且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因为主张“青春损失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协议,该协议也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分手后,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威胁、骚扰等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立即报警,警方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施暴者或者骚扰者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如果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禁止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禁止进入和接近申请人的住所。
爱情需要感性,但更需理性边界
愿所有真心,都不被辜负
所有浪漫,都有“法”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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