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指出,设计、生产、销售“恶搞风”鲁迅文创产品,构成对鲁迅人格权益的侵害,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风险:
鲁迅虽已逝世,但其肖像权仍受法律保护,将鲁迅形象设计为“四方脸臭豆腐形”“染金发戴金项链”等,通过夸张、变形丑化其形象,直接触犯肖像权保护条款。
如“迅哥儿带你去挣钱”等产品,恶搞鲁迅形象将其庸俗化、拜金化,贬损其作为文学家的历史地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此类产品通过扭曲鲁迅精神内核,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鲁迅的认知,已超出合理创作边界,属于“以文创之名行侵权之实”。
此外,还有著作权衍生法律风险。若文创产品使用鲁迅肖像画或照片,需注意相关作品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若恶搞行为涉及对鲁迅作品的改编(如篡改名言),可能侵犯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若恶搞产品冒用“鲁迅”名义或与正规文创混淆,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或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