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是一位餐馆老板,与余某、董某、梁某经营的店铺相邻,几人相互熟知。某一天,梁某到余某店内,对余某说大明想让其请客吃饭,让余某打电话给董某准备饭菜。余某起初表示拒绝,但耐不住朋友之间的玩笑起哄,之后打电话告知董某准备一桌丰盛的饭菜。当晚10点多,余某、大明、梁某来到董某店内开始聚餐,董某在忙完店里生意后也加入了酒局。
席间,几人均喝了酒,但都没有劝酒行为,大明也没有醉酒或其他异常状态。当晚11:30,余某打车先行离开,后梁某妻子来到店内接梁某。酒局结束后,梁某妻子提议开车送大明回家,但遭到拒绝。梁某妻子及董某再次提议大明不要独自骑电动车回家,可以在董某店里留宿,同样遭到大明拒绝。
当天凌晨,大明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王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大明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大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mg/100ml。
交警部门认定,大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过诉讼,承保王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大明妻儿经济损失1808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大明妻儿经济损失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