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房东小张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公司,租期两年,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逾期不交租房东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客还需按日支付滞纳金。然而,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再未履约。多次催缴无果,小张于2024年4月16日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甲公司在4月18日前付清欠租和滞纳金,逾期则立即解除合同,4月20日前必须腾空房子。结果甲公司仍未付款。
之后,小张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追讨甲公司欠付租金,还索要4至10月共6个月的房屋占用费,理由是甲公司一直没有搬走房内物品,一直到10月新租户入住,小张才清扫了甲公司的物品。
甲公司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反驳称没能及时搬走屋内物品,是因为小张4月初就拿走了房门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