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和城市设计管理最新要求,提高城市设计水平,我局对《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1月9日-2025年2月7日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0件。感谢关注。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8日
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彰显昆山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应作为重要手段和方法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城市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设计的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六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建筑风貌遵循以下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设计应以品质提升为主,建筑风貌重点突出“中西合璧、精致现代” ,外围区镇以风貌控制为主,重点突出“江南风情、古今交融” 。
第八条建筑高度遵循以下要求:周庄镇原则不得突破24米,锦溪镇原则不得突破24米,淀山湖镇原则不得突破35米,巴城镇原则不得突破50米。
第九条 建筑色彩遵循以下原则:昆山市域分为城市集中建设区、西部阳澄湖旅游度假片区、南部水乡古镇旅游度假片区三个片区,实施差异化空间调控措施。其中:城市集中建设区突出冷暖交织,以明亮的暖白色系为基调;西部片区突出素净典雅,以中高明度的灰色调和暖色调为主;南部区域突出古朴素雅,以中高明度的灰白色调为主。
第十条 重点城市设计区域包括青阳港区域、大渔湖区域、昆山高铁南站区域、老城区域、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以及重要滨水地区等能够体现昆山文化、风貌特色的区域,形成“市级-片区级-镇级”三级重要区域,实现老城区焕新、新片区塑形、全领域激活。
第三章 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城市设计包括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包括跨区域层面、市域层面、中心城区层面、乡村层面,是指导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重要依据。
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进行详细城市设计的区域,包括重点地区和一般指引区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具体地块编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分为单独编制、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两类,鼓励同步编制。其中,同步编制的应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并与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如下: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可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并落实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总体城市设计经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论证审查通过后,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如下:
重点地区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编制重点地区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总体城市设计相关要求。重点地区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经过论证审查后,应及时将相应控制指标纳入详细规划并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指引区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由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及审查,并将相关成果纳入详细规划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如下:
全市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位于中心城区核心区范围内,以及位于市域其他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沿线区域的地块城市设计,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主体组织编制、论证及审查,将相关成果纳入详细规划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块城市设计由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论证及审查,并将相关成果纳入详细规划。
地块城市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论证确需对原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编制应注重公众参与,可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的,在城市设计成果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城市设计成果批准后,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管控
第十九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审核规划条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昆山市规划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加强监督审查城市设计工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时,应同时评估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