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某控股公司通过京外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招聘小王入职,将小王安排至旗下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并与小王签有协议,约定小王在其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公司承诺为小王解决北京户口,若小王在服务期内离职,则需按照在职年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最高为30万元。此后的近三年,小王一直被借调至另一单位工作。
2023年1月,小王转为北京户口并落户至某房地产公司集体户。2023年5月25日,小王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载明:“基于我个人家庭原因,经慎重考虑我决定辞去目前的工作,现于2023年5月25日提出辞职”。某房地产公司于当日收到该辞职报告。
此后,小王仍在借调单位工作,某房地产公司未向其发放6月工资。直至7月3日,小王以某房地产公司未足额支付6、7月工资为由,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当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7月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同时,某房地产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小王支付公司损失1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公司关于小王支付12万余元的请求,同时驳回了小王所有请求。小王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