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幸从商场自动扶梯坠落
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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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陈女士带着三岁的孩子亮亮(化名)来到某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入口处附近,陈女士站立在距离亮亮约2-3米处低头看手机,亮亮出于好奇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用手摸扶手带后返回,陈女士抬头看见了亮亮的上述举动,但看到亮亮返回,便继续站立于原地看手机。
随后,亮亮再次来到自动扶梯入口处,从外侧双手抓住扶手带,其身体立即被上行的扶手带提起,并在穿过扶手带与周边栏杆之间的空隙后,于三楼梯井处坠落至一楼,亮亮当场昏迷。
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亮亮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护理与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亮亮因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现遗留四肢瘫(肌力三级以下),二便功能障碍等,评定为一级伤残。
亮亮及其母亲陈女士认为,涉事商场未在三楼自动扶梯处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涉事商场辩称,该事故的发生系因亮亮故意攀爬扶手带的危险行为及亮亮母亲陈女士未尽监护职责所致。自动扶梯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商场也已在扶梯及相邻区域作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及时的救助义务,商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到底有没有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
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经现场勘察,涉案自动扶梯位于商场三楼,该自动扶梯与墙壁之间竖立有金属栏杆,距离栏杆约7cm处即为三楼至一楼的梯井,存在人员坠落危险。针对该危险区域,涉事商场并未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固定阻拦装置将存在坠落危险的梯井予以有效隔离,其安全防护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与亮亮的坠落重伤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涉事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亮亮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孩童的危险行为,若因监护人看护不力导致孩童受伤,监护人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相应责任。事发时,陈女士在看到亮亮手摸扶手带后未予以重视继续低头看手机,未尽到审慎的看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减轻涉事商场的赔偿责任。
对于欠缺相关行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而言,涉事商场作为大型营业场所的管理人,具备相关行业管理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合理预见到自动扶梯出入口的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存在人员坠落的危险。故涉事商场的过错程度重于亮亮母亲陈女士监护不力的过错。
综上,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情况,确定由涉事商场对亮亮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涉事商场赔偿原告亮亮154万余元。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虽已审结
但孩子受到的伤害却无法消除
防患于未然
才能让悲剧不再发生
商场应确保所有扶梯
都按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在扶梯入口处和周围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提醒家长注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告知使用扶梯的正确方式
作为家长
这些乘坐扶梯安全知识也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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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尚法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