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合法、正当、必要,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时,人脸等生物识别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此外,去年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必须遵循“最少使用”和“最小存储”原则。
苟博程指出,当下许多自动售货机和自助收银台存在过度索取个人信息的情况。这种行为明显超出了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要的范围,且未充分告知用户信息处理的具体目的和方式,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采取诱导、优惠的方式吸引用户选择“刷脸支付”,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可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谨慎“赏脸”,做到“非必要不使用、非必要不提供、非必要不许可刷脸”,切实维护好自身个人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