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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8-22
, 来自:江苏省0==
张某于2018年入职江苏昆山一家模具公司后,被查出肝功能不全。医院诊断证明显示,乙肝二对半无明显异常。然而公司认为张某的病症可能存在传染性风险,想将其调岗。张某考虑工资待遇差异不同意,被公司强行安排休病假。4个月后张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并未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已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要求张某调岗构成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在调岗未成后强制要求张某休假,并按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属于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法院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就业歧视,最终,综合考虑张某实际在岗情况,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38000余元。
来源:新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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