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房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一种新业态,目前就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网约房的性质和地位尚不清晰。网约房通过互联网平台准入、运营,操作方便快捷,虽然和旅馆业运作模式不同,但实际上为房客提供了有偿住宿、膳食、保洁等服务。
从现有管理模式看,行政机关虽然提供了官方网络平台,允许业主可以自主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宅用房用于网约房经营,以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是网约房一般为按日或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房客可以在任意时间入住和退房,且入住人数无法限制,这就会给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如环境嘈杂、卫生混乱、消防隐患增多、安全系数降低等。
本案中,被告李某、陆某作为业主,将房屋出租给刘某使用,但刘某将房屋委托给被告某房地产咨询中心用作经营网约房,中心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招揽房客,并配备专门保洁员、保洁车打扫卫生、更换床褥,有需要还可提供餐食。因此,网约房应属于经营性用房,房客入住后即形成了事实上的住宿服务协议,本案4名被告的行为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
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需经全体业主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发现其他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此外,在支持网约房市场准入的同时,针对网约房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还需加强协同配合,注重源头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