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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4-29
, 来自:江苏省0==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成为社会共识
但是,酒后在地下停车场等道路上
开车、挪车等行为
是否属于“酒驾”呢?
某日,王先生驾车至某商场饭店与朋友聚会,其间饮酒畅谈。王先生知晓酒后不能开车,便在聚会结束后预约了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门口碰面。随后,王先生驾车自地下停车场行至出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将其车辆拦下检查。
经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查明,王先生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该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机关认定其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他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导致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由民警带原告至医院抽血、封存、确认、送检等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送检血样符合鉴定条件;被告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讯问笔录及现场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明确且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饮酒后在公共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同样属于酒后驾车。本案中涉及到的商场地下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社会机动车辆可以通行,显然属于“道路”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就属于“酒驾”,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醉驾”。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王先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自2023年12月28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即“醉驾处罚新规”正式实施。
在新规实施后
“饮酒后在停车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例如: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同时,新规中第二十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当然
新规并非放松了对醉驾的惩治
其中也明确了
需从重处理的十五种醉驾情形
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醉驾情形
酒后叫了代驾,切记“善始善终”
拒绝侥幸,时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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