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中受骗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若劳动者存在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符合过错责任的一般原理,通常也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履职中受骗劳动者的过错达到何种程度才应被追究赔偿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严格界定。
故意是过错程度最高的一种主观过错,劳动者明知不可为而为所导致的用人单位损失,显然应予赔偿。按照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其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从而与“故意”这一过错相比,在法律和道德层面应受谴责的程度相近。
一般过失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乏极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由于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极高,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般人可能都会犯此过失。履职中受骗的劳动者若仅是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则是一种苛责。考虑到劳动关系的隶属性以及劳动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履职中受骗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应以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
当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对存在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的劳动者进行适当合理的规制,以便督促劳动者提高履职过程中的注意程度,防止产生或扩大损失。
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经营利益,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劳动者的责任。如果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全部由劳动者负担,显然有失公平。
因此,劳动者需要赔偿的损失应在用人单位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内确定。对于产生的实际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证明,无法证明产生的实际损失金额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实际损失确定后,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后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