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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在一些案件中
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甚至一些“表情包”
都频繁作为证据出现
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
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更易被采信?
一起来看几个案例
程小和郑琦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双方再次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根据要求,程小与A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琦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A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经过比对,原告程小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故意对关键聊天记录进行删除,且多处语音未转文字。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贾刚作为个体经营者,与郑峰、郑振有长达10多年的合作关系,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自从有了微信,为了方便,双方的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完成。贾刚根据聊天记录中郑峰、郑振的要求备货、发货,但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
由于长期拖欠货款,索要无果,贾刚将郑峰和郑振以及两人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并提交欠条及自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该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联系业务,通过微信方式对账。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的还款过程。原告对其主张的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作时间较长,交易模式固定,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要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语句通顺并取得对方确切答复。
李强因手头不宽裕,曾向秦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中,秦风通过微信发给李强一份借款明细,由于李强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示自己已收到。后李强通过通话方式与秦风核对借款明细,并明确指出明细中包含了自己已偿还的部分。
庭审过程中,秦风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李强发出“OK”手势的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但李强认为,“OK”手势的表情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李强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记录,因此秦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
提供有效证据,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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