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一下那些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们
手莫伸,伸手就可能触犯“受贿罪”!
#业委会违法#
业委会,这个业主组织自诞生以来就“笼罩”在诸多光环之下。
它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诸多决议均由其负责具体执行;
它是小区常设的“监督组织”——即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
它还是个“管理机构”——即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小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甚至它还可能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之下”,直接赶走物业,实行自治自管!
可见,集“执行、监督、管理”三大权限于一身的业委会,它的人员构成必须要慎重,要精挑细选,要名副其实。它们的委员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要“大公无私”,要“两袖清风”。
否则,业委会的“笔头稍微一歪”,它在给某些心怀叵测者带来巨大私利的基础上,也会给全体业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同时,在业主自治这杆大旗的“庇护”之下,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代言人”这项光环的笼罩之下,在广大业主忙于日常生计,难以有效监督之下,
业委会从事违法活动时,会非常的“隐蔽”,难以察觉,这就使得这个业主组织近些年来“蠢蠢欲动”,近乎“失控”。
查阅检索事关业委会的违法案例,它总共涉及七大项“刑事犯罪类型”,包括:
妨害公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以及最常见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们,怎么会犯“受贿罪”呢?先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透过那些已判结的刑事案例来看,除了开发商、各类检测服务企业之外,小区物业公司是“行贿”业委会的主要“对口单位”。
因为业委会是小区物业的“顶头上司”,物业公司日常干的好与不好,合同是否续签,对外“公开”招投标能否得到照顾,小区公共收益经营所得如何“分成”,维修基金如何使用,物业费涨与不涨,小区共有房屋场地设施的日常出租管理等等等等,
这些“业务”都需要业委会这个组织来替业主“把关”,这也迫使物业公司必须对业委会展开“公关”。
我们前面说过,最初,对于业委会的人员是否算是刑法上述法条中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法规对于业委会的法律定位不清晰所致。
但现在的司法共识是,只要业委会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回扣、好处费,索取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项罪名来论处!
这里再警示那些妄图“打着热心公益事业为业主维权”的幌子,私下谋取个人私利的,削尖脑袋往业委会里钻营的人,
或者是你已经在业主们的信任之下“光荣”加入业委会队伍的人,
不要辜负广大业主的嘱托,不要乱伸手。关键问题还是政府要制定监管制度,不能任由现阶段业委会腐败乱像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