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晚6点10分在昆山市区,昆山宾馆东门王安旧居门口孩子被一黄牌电动车撞到,裤子划破流血,腿疼一周多,肇事者并未下车查看,径直离开,当场有报警,第二天有去交警队查看高清摄像头,肇事者:男 骑黄牌电动车,戴黑色头盔,身穿灰色T桖,年龄 30+到40岁左右,请肇事者看到赶紧去玉山交警队自守,或许可以从轻处罚。
电瓶车在行驶中撞了人的,属于交通事故,肇事电瓶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或与对方协商处理而直接开走的,有逃避事故责任的主观故意,符合肇事逃逸的规定,属于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电动车肇事逃逸后,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肇事逃逸者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二百元到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