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发表于: 2023-06-14
, 来自:江苏省0==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正式施行,列举了3方面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强化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努力方向。
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特选取今年以来
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提醒全镇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深入排查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
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2023年5月24日,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某木门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现场设备周围粉尘未及时清扫、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判定为重大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8日,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某电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问题,根据《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判定为重大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27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作出9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8日,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某管道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以及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疏散通道的问题。其中,“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根据《工贸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判定为重大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企业作出50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作出1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10号令)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违反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法律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处罚依据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