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篇看自管会的答疑,用貌似专业用语以及引用相关政策作答,很容易迷惑业主,具有一定的误导性,但实际认真一看,有很多逻辑错误,问东答西,不正面回答问题,避重就轻。另外通过答疑也可以看出,到这个时候,自管会如何运行,仍思路不清,摇摆不定,用很多模糊“也可以”、“或”等用语,并随意改变公示内容,可想而知,后期筹备组会将这次跑票的规则条例模糊成何等模样!试问,这样的组织大家能放心吗?
一、关于标题“脱离政府进行自管”的解答回复
错误点:逻辑解释将“聘请物业公司”管理与“自管”混为一谈,都纳入自治范围,那么按照解释中的装修例子,违规筹备组难道后期可以自己成立“装修公司”?或全包给“装修公司”吗?如果聘请物业公司,与现绿地的管理模式有何不一样?换个自治的马甲就高尚了吗??说得冠冕堂皇,慷慨激扬,但做的还是老样子。如果自管会做“装修公司”,你会吗?哦,不会,所以自管会就请了个咨询公司,请咨询公司做顾问,教自管会怎么做,一边学一边做,还一边付钱给咨询公司,高!这样不仅养活了“咨询公司”,也养活了自管会的一百多人。这个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是在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是的话你当然要给费用,因为这是物业服务费里所包括的,为什么又巧立名目从公共收益里不受额度限制给10%,但仅仅是公共收益的10%,估计这家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的管理层要喝西北风,除非你们在委托合同中含项目之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成本分摊。
答疑中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我们看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这条阐述了小区管理的几种模式,自行管理(违规筹备组就凭这句话成立的自管会,民法典通篇没有“自管会”这个组织,)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是不同的模式,违规筹备组将两者混淆,迷惑群众,难道为后期找个管理单位做铺垫吗?或许那个时候出面的就不是“自管会”,是“业主大会”了。“业委会”、“自管会”、“业主大会”三个兄弟,大哥说的,不是二哥说的,小弟说的,不是大哥说,随便切换,背后操盘手都是同一群人,这完全是在玩弄业主啊。
答疑中还引用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自管,但请把第六十条规定第内容表述完整:“第六十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所在地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监督指导下,业主可以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绿地世纪家园的规模在整个昆山都可以算体量很大的小区吧,违规筹备组拒绝政府监督指导,要自行管理,要做装修公司包工头,是否与此条法规有冲突呢?
目前现物业 保安、保洁、客服、工程、绿化、维保、以及各级主管和职业经理 共计300人左右的团队都让你们吐槽成什么样子?自管是你们上下嘴皮一碰就实现的吗?还是为了抢夺掌管权之后直接扔给聘请的外包公司或你们成立的“装修公司”?现物业也有外包合作,比如保安和保洁同样分包,凭什么你们会认为比物业公司管理更好?物业公司靠的是专业,而你们,靠的是“自由职业”吗?
那么关于违规筹备组脱离政府进行自管。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段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
回到绿地的实际情况,震川街道多次发文,要求按规范成立筹备组,且多次要求违规筹备组停止违规行为,但违规筹备组对街道的指导置之不顾,并且在公众号以及各个业主群散布谣言,公开说街道办事处指导的不是业委会,而是“业伪会”,对于违规筹备组公开诋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为,给政府形象和权威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把公开叫板政府部门的行为引以为傲,让业主把他们当成英雄,勇气可嘉,激励不明真相的业主,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不良舆论导向,给小区带来极大的负面情绪!并夸大其词,无限放大小区的不足,故意忽略和无视小区近几年来的改善和进步,其用心之险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拒绝震川街道政府的指导,单独违规组建筹备组,故意避开政府监督。如果违规筹备组问心无愧,为什么不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督?任何组织缺少监督,都是腐败的开始。避开组织,逃避监管,以后成立的业委会/自管会/监事会,几位话事人都是“精挑细选”出来的,有些事,想想都一身冷汗。这盘棋下的大啊。
还有一点,违规筹备组既要摆脱政府的指导,又要政府给予名份(如下图)。资金委托第三方保管,心好大,两千多万/年的资金,闹着玩呢!谁违法追究谁的责任,本就不合法且没有责任主体的组织,出了问题谁来承担?……树倒猢狲散,只能是全体业主…
二、关于费用支出的解答
这条答疑又是答非所问,前后矛盾,更是暴露出这个组织弊端。
1、 所谓咨询公司,顾名思义,就是负责输送咨询服务、顾问类的工作,它所承担的也是相同的责任,咨询公司不参加实际物业管理工作,业主问为什么给10%公共收益,违规筹备组避而不谈,咨询公司的事看来是说不清楚了,然后就移花接木,换个说法,说还有个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还要给10%。这个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是具体干活的,你当然要给费用,但仅仅是公共收益的10%,估计这家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的管理层要喝西北风,除非你们在委托合同中含项目之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成本分摊。
2、 到底自治还是委托前后矛盾。一边说要自治,业主自己参与治理,自行管理,一边又说大家不是专职人员,各有各事。还要一个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来做事。这个叫自治吗?这只是换个管理物业服务人法人公司的组织,以前是物管会,现在是业委会。但是厉害啊,现在物管会超过5万都要政府介入管理指导,业委会20万都可以几个人私下定了。2000万的项目,可以分成100个20万项目而已,全控啊,反正没专业人员监督(哦,他们有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就是筹备组成员以及幕后参与和策划者,毕竟,“筹备组不进业委会”),所以不光自管,还自我监督,真会玩!
3、 “这个法人公司一定不能是物业公司”,这是打算将绿地这么大的项目物业管理交给非专业公司的手里,大家“各有各事”,然后具体工作非专业公司干。连专业公司都搞不定的事,交给非专业公司搞,能搞的更好?这是欺骗业主傻吗?另外这个非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人,有资质吗?是政府备案的物业服务人吗?所签的合同能备案吗?这些情况,请问违规筹备组的领导们清楚吗?
4、 关于给自管会成员补贴的事,前后矛盾,既然自管会实际不是自管,还是请人来管,自管会人员都“各有各事”,就不能如议事规则中所言要另外补贴。既然张话事人说200元/月,那就定标写入议事规则啊。
写在最后,筹备组不乏一些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者,把个人的意愿和想法凌驾于组织之上,也就强加于全体业主,所谓的全体业主说了算,最后只能是一句空话!当业主们支持和拥护成立了自管会,发现这个组织在没有政府监督的情况下胡作非为,那时候再想弹劾,比登天还难!一群乌合之众谈自管,而且是体量巨大的绿地小区,首先这些人自身的素养不够,专业能力不够,“各忙各事”精力不够。
我们再来看下面这个多家媒体报道的案例,如果业主自管,那么责任主体是全体业主!那么将会把利益给了咨询公司以及其它“打工人”,把责任留给了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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