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恩施狮子关景区
一辆载有8人的商务车
从水上浮桥冲破护栏落水
3人脱险上岸
5人搜救上岸后抢救无效死亡
景区安全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针对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相关问题以及“免责声明”是否免除全部责任,旅游法和民法典作出了相关规定,一起来看。
景区和旅游项目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如下规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李继超律师表示,景区、游乐场等在对外营业的过程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确保设备运行良好、防护措施到位,并对游玩者进行风险告知及注意事项提醒。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要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李继超律师表示,即使签订了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都能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旅游体验诚可贵
生命安全价更高
希望大家在出行途中
将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