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