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发表于: 2023-04-26
, 来自:江苏省0==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相关要求,前期,市人社局结合年度审验、系统核查及实地复查情况,确认一批劳务派遣企业不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住址,且未提交地址变更的申请,已不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变更规定。
经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昆山人社”微信公众号发布限期改正公告
截至目前
仍有69家劳务派遣企业逾期未改正
(扫下方二维码查看名单)
现已下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拟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来源:昆山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