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约死群”现象,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组建类似的群,是一种违法行为。
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郑关军表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最重大的权利。相约自杀会造成人员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重大悲痛的非常严重的后果。相约自杀要按相约自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具体实施自杀的行为来区别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教唆他人犯罪也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每一个公民从自身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角度考虑,不要去做相约自杀的行为,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使自己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灵峰法律服务所主任宋素慧认为,如果群主在群内唆使怂恿“群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方式、方法和建议,那么这个群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会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群主没有上述唆使怂恿的行为,但他采取放任的态度,对于群友之间讨论自杀、相约轻生的消极情绪对话放任不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他组建了“约死群”,而且让自杀情绪在“约”中被无限放大,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