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巴城镇某机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如下:
1、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2、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作出罚款肆万伍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