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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3-09
, 来自:江苏省0==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上级部门关于“生命通道”专项执法行动部署要求,今年2月起,巴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和消防管理局)持续开展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生命通道”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小切口入手、大范围排查、长周期督导“三步走”举措,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去年至今,通过各类执法检查共查处涉及“生命通道”专项相关违法案件13起,立案处罚企业13家,罚款金额达39余万元。
现对几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
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引以为戒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昆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安全出口被杂货占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燕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对昆山某管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占用和闭锁应急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出口=生命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疏散通道属于公共消防通道,一些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堵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万一发生火灾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造成严重危害,危及生命安全。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防患于未然,深刻吸取案例教训,时刻保持通道、出口畅通,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真正成为“生命通道”。
接下来
巴城镇将继续深入开展
“生命通道”专项行动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一旦发现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
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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