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已经在8月末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立法联系员,有责任积极响应,接到修改建议的告知后,我也认真地学习研读了一下,并慎重的提出了5个修改意见,今天下午,又再翻出来仔细研读,增加了2个修改意见。 至此,本法草案,我一共提出了7个修改意见,超过了以往的每个法律的修改意见。 通过本法的研读,我的一点不成熟心得,愿意与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1: 因为是人大审议发布的修订草案,除过个别地方外可能会被修改外,绝大多数条款都会被保留,从这次征求的修订草案内容来看,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在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问题也从规则方面进行了明确,比如将司机对乘客的提升责任从之前的文明驾驶操作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开门杀的入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乘坐规范中的驾驶人不得安排或者允许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或者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座位列入法条。2: 既把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还把道路养护单位、道路配套设施养护单位、施工作业单位以及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车辆以及其零配件、安全头盔、安全座椅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道路建设单位、养护管理,未经批准的施工或占道者,专业运输单位,检验、鉴定、医疗、体检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等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对危险驾驶罪中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行政层面上的细化,对买卖分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等等.....修订草案已经有了综合法典的意味。3 对交通警察的教育培训,以及在执法中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这应该是对《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更进一步升华。 比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这或许就是对之前公安机关执行的执法资格考试这种做法的肯定。 比如,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种处罚可能要求听证了。交警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数额已经从二百元被提升到五百元。虽然规定了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附加条件是适用当场处罚时“被处罚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这个“没有异议”,我的修改建议是应该删除,否则,可能存在,而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的可能。 授权交警可以开始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在处罚种类中明确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从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程序紧密衔接。4 对从罚款的数额来看,本次修订,整体上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明显有了加重提升: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从“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增加为“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部分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控制装置等改变非机动车型或者性能、妨碍安全的装置的,或者改装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罚款数额设定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机动车驾驶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从”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变更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底数和顶限均提高。 作为对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补充,修订稿中明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这就使得之前适用的普通饮酒条款处罚醉酒显得不公平的问题得到了及时的纠正。5 对相关概念的含义范围进行了明确、改变或者增加 比如在饮醉酒条款中将原来的”驾驶营运机动车“改变为”从事营运活动“,将上道路行驶的含义明确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等行为。明显的指向不光是行驶这个含义了。 对于之前所用的僵尸车,修订草案中将其明确为废弃机动车,”是指停放超过一百二十日(本条我建议修改为90日,修改理由为:目前社会资源日趋紧缺,降低停放日期认定,有利于提早释放社会资源),并且根据其位置、状态等情况,有合理理由认定为已被废弃的机动车。新增了自动驾驶汽车含义界定“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人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是指在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人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 明确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效力及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所有准驾车型,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范围进行扩展。 在道路的含义中增加了“不特定”这个词,使得它更明确。在交通事故的含义中增加了“机件故障、道路缺陷等情形”这些内容。 新增了对逃逸含义的解释“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潜逃、藏匿或者驾驶、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新增的保险标志含义“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另外,还对军警驾驶证与公安驾驶证的互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以上是我这几天熟读了本法修改草案全部170个条款后的小小心得和见解,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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