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手抓饼:原告不亲自出庭,其实对被告而言是好事情,很多时候,代理人哪怕是代理律师,也不一定对涉案情况完全掌握,其实这有利于被告,被告可以借此在法庭上反击。
当然如果案子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本人出不出庭没有多大意义。
(2026-07-30 07:59) 
原告不出庭,一般是原告已和盘告知细节,代理律师也会事无巨细的了解全部细节才会胸有成竹。但就本案而言需要原告解释的细节不是一处两处,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确凿,原告有义务举证说明情况。但原告并未到庭,代理律师也是稀里糊涂的照本宣号作罢。这往往是过度自信和过底自负的表现。
2024年4月8日原告出院进入静养期后,缘何两年多没有联系过我们提及任何要求,两年多后突然提请诉讼?
2024年3月19日,怎么就能假模假样的以被告未到庭生成了伤残鉴定笔录?
手术记录的内容为何还能让伤残鉴定成立?
为什么两年多才做伤残鉴定?
为什么2028年10月29日的诉状,到2026年6月*4日才立案?
等等等等。。。这些能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所以,非特殊情况,原告不出庭,往往只能验证另一句话:事出反常必有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