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书记:很多时候律师也很水的,这个事儿请资深的犯不着,请个普通的,真不如LZ自己去。况且本身的争议不在案子本身,在过程中,相信LZ的目的是为了表达社会逐利现象让人恶心,过程让人不适,如能暴露出一些参与者,那就很有价值了[表情]
(2026-07-26 19:34) 
兄台高见!
这案子说实话是比较蹊跷,15楼那位法学本科生的一通说辞只能说他书生气十足。稍微有点常识都能看出该案的诸多不寻常,他却张口就来说一切正常。这得是多不正常。。。
我简述几点事实:
1.原告自出事故之日起,我们之间相互没有一句恶言或抵触情绪。
2.原告由出院后,两年多时间没有联系过我们一次。短信,微信,电话,均无。以我们朴素的认知,这事儿算翻篇了。当然,可以说这是我们的一厢情愿。
3.原告2025年10月29日就递交了诉状,2026年3月19日原告到庭做了伤残鉴定笔录,2026年6月2日原告递交补充诉请,将赔偿额提升至24万。此间我们一无所知。
4.2026年6月9日我们接到传票。说从天而降,是因为猝不及防的突如其来。
5.两次开庭原告均未出庭,皆原告代理全权处理。第二次出庭,原告代理也未到庭,视频参加,视同到庭。法孮没有知会我们可以视频参与。
6.法律文书的多个时间节点都存在瑕疵。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悖。
7.是否存在不诚信虚假诉讼,不应该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
8.第一次的伤残鉴定是否存在违规,该流程是否存在严重瑕疵。
9.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多项与昆山当前的赔偿标准不符。
10.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等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其有实质性误工损失。
11.我要求原告提供三万元等额原始发票的要求未得到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