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唐:术后不等于治疗结束,你这个武断了。看回复,有的说现在交通事故只要骨折就能定10级,也有说骨折了打了钢钉才是10级?
(2026-07-23 20:01) 
楼中楼有字数限制,所以我还是正式回复妥当些。
术后是不等于治疗结束,但不管是哪种病症,它都有个极限。比方说你感冒,十天八天甚至一月都有可能,但你说感冒了一年,那就是不正常。所以我们要谈它的限度。
伤残鉴定中,如果骨头有缺失,那就是十级打底,但纯是骨折,未必。伤残的定义是受伤后致原有功能受限,影响生活,工作为前提。并非所有骨折都会被定义为伤残。医学上的一个常识:一般的骨折恢复,修复处的强度往往比其它地方还会更牢固。骨折的运动员恢复一样可以继续从事体育运动,而非沦为伤残。所以功能是否退变是关键。
这也正是本案一个焦点话题。原告手术非常成功,手术记录用了诸多肯定的措词肯定的手术的成功,没有只字半言说手术存在欠缺或留有隐患。退一万步来说,如果原告当初就想做伤残鉴定,那原告在术后三至六个月内,一定会去做,哪怕已经康复,装也要装出功能影响的情节来获得鉴定。法律规定的三至六个月是有利于伤者的,当然也有为了保护致伤者。所谓凡事得有个规矩。那我们就想明明一个极有利于原告的时机,原告为什么会舍近求远的拖到不利于自己的两年后才做这个鉴定?明显有违常理和逻辑。有人说持续治疗什么的,你们觉得原告已经伟大到这种地步么?为了严谨,一定要经历两年多确认自己是否有影响再决定是否做鉴定?如果说是鉴定机构说不具备鉴定条件,那是否能拿出证据,比如证明说为了科学公正的严谨性,原告还需继续治疗后才能做伤残鉴定。所以,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原告治疗康复后就没有想过这个话题,是有人利诱原告发起诉讼以谋求不当获利。才有了两年后发起的伤残鉴定闹剧。
伤残鉴定与打不打钢板钢钉取不取钢板钢钉都没有必然的关联。关键点是功能有没有受限到影响生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