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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立法倾听民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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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DIY烘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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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07-07 , 来自:江苏省0==
第五十七条建议增加:采购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采购人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追究中标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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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那年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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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07-07 , 来自:江苏省0==
第七十五条建议新增投诉事项仅涉及轻微程序瑕疵、不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可以不予暂停。 平衡权利救济与采购效率,防止恶意投诉随意暂停项目、拖延采购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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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在海的那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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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07-07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第六十条后增加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违约情况记入供应商信用档案。 理由:明确验收不合格的闭环处置流程,压实供应商履约主体责任,破解 “重采购、轻验收” 的普遍问题,保障财政资金采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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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景威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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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询价。采购人组建询价小组,依照本法规定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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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tx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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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在草案第四十八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结果告知。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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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景威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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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删除草案第九条中“集中采购目录由国wu院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里的“适时”二字。“适时”属于原则性、主观性的表述,缺乏刚性的约束力。删除二字直接表述为“公布并调整”,更能体现集中采购目录应当具备动态维护和常态调整的法律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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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ks_y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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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第十八条原修订稿中的“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修改为“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其构成重大违约的具体事实及证明材料”。原表述中仅要求“载明”,内容过于宽泛。增加“具体事实及证明材料”的要求,可以提升采购人操作的程序性门槛,切实保障被拒绝供应商的知情权,也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申诉或法律纠纷提供了可追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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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ks_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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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第19条将草案第一段中的“相关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相适应。”修改为“相关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直接相关,并须与采购项目的特定需求和实际情况相适应。”
将“项目特点”细化为“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能够进一步压缩采购人利用概念模糊设定“萝卜坑”资格条件的空间,强化资格条件与采购实质需求之间的刚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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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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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第19条在草案第二段末尾增加:“采购人设置的业绩要求,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作为限制条件,且不得以非国家法定认可的资质证书或行业协会证明作为唯一资格审查标准。”
增加此条可以有效防范以区域壁垒、行业壁垒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乱象,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落实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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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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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07-08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中的“社会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修改为“社会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原“社会中介机构”缺乏明确的法律实体资格界定,容易造成责任主体不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能够明确其法定责任主体地位,确保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明确的法律追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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