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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立法征集民意!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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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7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五十条第一款我觉得有点不妥,比如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让亲友承接本单位工程、物资供应,或违规在外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这类高频违规行为不在本条现有表述范围内,难以直接约束追责。所以建议在原文基础上补充:违规兼职经商、关联交易牟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规获取福利待遇等情形,贴合国企廉洁监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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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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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7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52条可以这么改: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区分企业功能定位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职务任免、奖惩问责相挂钩,建立健全容错纠错与正向激励机制,按规定公开考核相关情况。毕竟同属地既有承担公益服务的城投、文旅国企,也有市场化竞争类国企,若统一用利润指标考核,公益类被迫逐利、实干干部不敢担当,且考核结果不和薪酬任免硬绑定,起不到约束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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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离线昆山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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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6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很多国企副职高管、关键岗位负责人长期未纳入经济责任审计,且只做任期审计、不做任中和离任审计,等到离职离岗才发现违规决策、资产流失问题,无法及时追责整改。所以第五十四条建议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财务、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任中、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问责、整改追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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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25467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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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6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建议将第九条改为:国家建立完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推动国有资本从非主业、低效无效领域有序退出,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因为原条文只强调 “集中”,未规定 “退出”,与国企 “有进有退、盘活存量” 的实际改革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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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离线米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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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6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第七条说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里未明确实际控制、表决权控制情形,易出现 “假参股、真控制” 监管漏洞。建议修改成,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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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陌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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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6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第十条应该要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经营性国资全覆盖,把未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现实中大量游离监管。建议修改成:国家对各类主体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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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原17条中“可以向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提名国有股权董事”“可以”一词太弱了,建议改成“应当”强化参股治理,保障国有资本在参股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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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22条中“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未覆盖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缺少审计结果运用。建议修改成“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监督、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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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不羁与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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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第二十六条中未明确新设国企数量、层级、主业管控,易盲目新设、层级泛滥。修改后:设立…… 应当有利于优化布局,严控企业数量与管理层级,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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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搜到抖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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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5小时前 , 来自:江苏省0==
三十条里面,对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限额标准、备案留痕,易利益输送没有明确说明,可以这么改“除依法招标外,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符合规定限额与条件,全程留痕、备案备查。”这样一来可以堵塞非招标采购漏洞,强化合规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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