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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9:45
, 来自:江苏省0==
大家的出行计划都安排好了吗?
近年来,“假日经济”持续升温
消费者出游需求旺盛
不少热门目的地往往“一房难求”
那若趁此机会
将家中闲置的住宅改为“网约房”
短租给有需求的人,可行吗?
小周与小张是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双方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二人是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2023年,小张把其房屋改成“网约房”经营,通过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宣传,标明价格并接受预订。因小张无证开设民宿、扰民等问题,小周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停止将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性活动,恢复其住宅用途。
小张辩称,该房屋是以自住为主、出租为辅,交易形式符合普通房屋出租的特征,且“网约房”不同于经营性用房,只有属于旅馆业客房的“网约房”才属于经营性用房。
本案争议焦点为
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
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是否应该征得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网约房”与普通出租房的核心区别在于:普通出租房是面向特定承租人的长期居住,人员稳定、影响范围小;而“网约房”面向不特定公众,按日计费并提供清洁、物品使用等住宿服务,属于经营性住宿活动,实质改变房屋用途,构成“住改商”。根据法律规定,“住改商”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普通房屋租赁则无此强制要求。
小张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并接受不特定人员预订,按日出租、结算费用;同时,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并在房屋内配备酒水饮料等有偿使用物品,提供清洁等住宿服务。上述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其经营模式虽然与一般旅馆业存在一定差异,但仍是利用房屋为入住客人提供有偿的住宿服务。其行为实质上已改变了房屋的住宅用途,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该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停止对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其住宅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网约房”业态的发展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邻里权益边界。房屋所有人在利用房产获取利益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尊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
如果身边有人违法经营“网约房”,影响了自身正常生活,作为邻居可通过4条途径维权:
“五一”出游有住宿需求的朋友
请优先选择有经营资质、
口碑良好的酒店和民宿
通过正规网络平台预订
入住前一定要留意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具体位置
并掌握必要的火灾逃生自救技能
做到有备无患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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