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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对一名隐瞒案件关键事实、提交不完整证据的当事人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有力维护司法秩序,彰显诚信诉讼底线。
2025年9月,高某与他人约定合伙经营,并以某实业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随后,高某以该公司名义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场地。
2026年1月,某设备公司将高某及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称其依约提供场地后,对方却从未支付任何租金,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房租、场地占用费及违约金。
庭审中,高某提出抗辩:案涉合同已作废,原告无权依据作废合同主张权利;此外,高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配偶杨某存在合作关系,杨某曾通过微信明确告知案涉房租已全部付清,高某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况。
为证明自身主张,高某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厂房租赁合同》原件。法官核对后发现,合同第一页封面明确标注有“作废”字样,而原告提交的合同原件恰好缺失该页。原告代理人当庭陈述:证据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提供,提交时并未包含标注“作废”字样的第一页。
此外,高某提供的与杨某的聊天截图也显示,所有房租均已付清。
面对确凿证据,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某最终承认合同确已作废,案涉房屋租金已由其配偶杨某支付,并表示不再向高某主张房租及其他诉求,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卢某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故意提交不完整证据,片面陈述案件情况,意图隐瞒合同已作废、租金已付清的重要事实。该行为严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干扰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扰乱了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合考虑其认错态度诚恳、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未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法院依法对卢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目前罚款已全额缴纳。
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完整、合法的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诉讼目的,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诉讼诚信不容践踏。诉讼绝非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有诉讼参与人应引以为戒,勿存侥幸,勿越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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