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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妇女节丨家庭、职场如何“护身”?这些权利你要知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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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6:24 , 来自:江苏省0==
WOMEN'S DAY
法润巾帼
守护“她”权益
3·8国际劳动妇女节


2026年3月8日

是第116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女性力量,温暖家庭、支撑社会

法治护航,守护权益、坚定撑腰

在生活与工作中

法律将如何为她们撑起“保护🌂”?



1. 全职主妇若离婚后陷入生活困难,权益如何保障?

一些女性在家庭分工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事务和育儿责任,从而导致自身在获得经济收入、实现自我发展等方面的投入变少。一旦离婚,女性不得不面临经济方面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另外设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切实保护弱势方的权益。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房,以上两种情况符合生活困难的标准,可在离婚时提出让对方进行经济帮助。离婚经济帮助以对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并且应一次性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和方式,不得反复。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义务,可在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综合考察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等因素,衡量产出的家务劳动的价值,对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须在离婚时主动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如丈夫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人必须自己也无过错,若夫妻双方均有上述过错情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为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其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 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实践中对于能否调整应区分情况:一类是用人单位应当调岗的情形,如女职工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三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孕期女职工主张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等。另一类是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的,“三期”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调岗等。

女职工权益被侵害时
如何寻求救济?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或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33(社保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寻求帮助,也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她”力量的坚强后盾

在这个专属节日里

我们致敬每一位绽放光彩的女性

更愿法治的暖阳

照亮她们前行的每一步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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