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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5:57
, 来自:江苏省0==
2026年3月5日
是第63个学雷锋纪念日
雷锋精神不仅是我们
要传承和弘扬的宝贵道德品质
更是需要法律守护的红色基因
但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或机构
却打着“学雷锋”的旗号
滥用、乱用“雷锋”形象来牟利
殊不知,此举可能涉嫌违法!
一家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将会员称为“雷锋会员”,搭建“雷锋社群”,创立“雷锋哥”微信公众号,并发布相关宣传海报和文章,甚至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商业活动,以“雷锋社群会费”等名义收取客户费用超30万元。就此,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以雷锋名义宣传经营项目,并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确系社会公众所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其明知雷锋同志的姓名具有特定意义,仍擅自用于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构成对雷锋同志姓名的侵害,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雷锋姓名的行为,并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众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某机电公司在生产的机电产品上使用雷锋著名的持枪半身照,并向多家经销商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涉案产品超10万元。某五金店不仅销售涉案产品,甚至还制作了印有大幅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用于经营活动。就此,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机电公司和涉案经销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并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把雷锋肖像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侵害了雷锋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令机电公司和涉案经销商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雷锋肖像的产品,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并赔礼道歉。
如今,雷锋同志的姓名和肖像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更是早已外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鲜活体现,承载着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
将雷锋同志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和经营的行为,是对雷锋形象和“雷锋精神”的歪曲和不当使用,不仅损害雷锋人格权益,更是对整个社会共同情感的伤害和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无疑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行为恶劣到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仅要依法承担上述民事责任,还可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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