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没有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需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明确规定,所以除非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只能是机动车赔偿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一方不赔偿给机动车的。很多新闻报道里,骑着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把豪车刮花了,实际上不用赔豪车的,打官司也不管用。
这个去年4月11日昆山法院的公众号上有的,保险公司十几个代位追偿的案件让撤诉了。这个不只是昆山法院这样处理的,很多法院都是这样处理的,具体可以百度一下的。所以还是让保险公司赔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