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运达表示,如果商家存在以“租车”名义,承诺可以随时退租,但实际与消费者签署的是融资租赁协议,可能涉及如下违法情况:
首先,可能涉及民法上欺诈、显失公平及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如果商家在宣传时声称可随时退租,但对退租违约金刻意隐瞒,违反了合理告知的附随义务,使消费者产生可以无代价退租的错误认识,可能涉及民法上的欺诈。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加入过于严苛的条款(如限制过户,否则将没收定金或需承担高额违约金等),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可能涉及显失公平问题。这类条款往往是汽车金融公司单方制定,消费者在签署时无权修改或提出异议,可能构成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或豁免公司方主要义务的格式条款,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
其次,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一些商家在宣传时,瞄准了想从事网约车、货运行业的人群,打出了“既能赚钱又能得车”的噱头,虚构跑车流水,引诱消费者购买车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