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是哥嫂的婚房,性质会更清晰——完全不是争夺房产,
而是“婚房空间使用”与“小姑子情感归属”的矛盾,
哥嫂对婚房本身有主导使用权,只是在处理方式上需要更兼顾小姑子的感受
这一点,我认同后来竹马的说法
但是反对“争夺房产论”
首先,明确婚房的核心使用权归属:作为哥嫂的婚房,哥嫂是这个房子的主要居住者和使用权主导方,规划房间用途(比如为孩子腾空间)本质是“合理安排自家住房”,而非“抢占他人房产”——毕竟房产核心使用权本就属于哥嫂,不存在“争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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