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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父亲去世母亲擅自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女儿:那我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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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01-20 , 来自:江苏省0==

父亲去世房产未分割

母亲瞒着女儿

偷偷把房子“出售”并过户给儿子

这合法有效吗?


案情概述

王强(化名)与李英(化名)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儿子王小帅(化名)和女儿王小萍(化名)。王强与李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李英一人名下。

王强于2021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法定继承人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2022年,王小帅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王小帅名下。2023年,李英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女儿王小萍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王小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小帅与李英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王小萍诉称



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房屋应是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2022年,王小帅在明知房屋权属情况且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恶意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侵害了其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小帅辩称



房屋买卖合同是其与李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房屋过户,双方合同有效。父亲王强于2021年去世后,王小萍并没有提出过分割房屋的请求,这可以证明父亲不论是生前意志还是行为,都同意房屋由母亲李英所有,李英对房屋有独立处分权。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因素。



父亲未立遗嘱

母亲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其遗产?

母子二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房屋购买时使用王强与李英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母亲李英名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王强去世后,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双方都未举证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母亲李英与儿子王小帅在明知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父亲王强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女儿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屋房款。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英与王小帅就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1
被继承人遗产系法定继承人共有财产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属于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系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配偶李英、子女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

02
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行为无效

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系王强与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其对于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即作为遗产由李英、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李英作为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王小帅,构成无权处分

现王小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他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遗产也存在继承人王小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向李英支付合理对价,因此李英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王小帅无法善意取得房屋。因房屋为王强与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处分的是全部房屋,所以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03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实施某种法律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如无权处分、一物数卖等行为。恶意串通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判断恶意串通行为,应考虑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客观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英与王小帅都明知王强在生前并没有针对房屋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王小萍也是王强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二人仍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房屋,必然侵害了王小萍作为继承人对于房屋的合法继承权益。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王小萍的继承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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