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37 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9 条第三项也规定: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在公路上执勤时, 不得少于二人。需要设点执勤的, 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 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 避免引发交通堵塞。”而“电子警察”执法不要说二人, 一人都没有, 其是否符合执法程序值得推敲。另外, 无法正确实施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3 条规定: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但是由于使用了“电子警察”, 人们就无法确认操作“电子警察”的执法者是否存在应当回避情况, 是否在操作“电子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 把关系要好的人的违法纪录删除, 对报复的对象修改记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