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虽受害人杨某某排队地点在超市门外且在超市营业时间之前,但基于超市地理位置的限制,在超市门外排队的群众就是为了参加超市组织的抢购活动。
而且,在营业时间之前排队亦是因为超市组织的本次促销活动仅限前100名消费者享有购物优惠。故而,受害人杨某某排队的地点及时间符合常理,被告某购物超市应当预料到此种情形的发生,并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受害人杨某某时年已满84周岁,应当预见在拥挤的队列中参与抢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杨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由超市方承担30%赔偿责任,合计99975.23元;原告林某、林某某(杨某某孙子、孙女)自负70%责任即221608.8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