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朝阳,胡女士与房东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胡女士要求退房并退还1.4万元押金,但房东李先生却拒不退还押金,双方为此还报了警。
法庭上,胡女士诉称,退房时房东百般刁难,连马桶盖都要求更换。为避免纠缠,自己买了全新的换上后,对方仍拒绝退还押金。
房东李先生称,房屋交还时,屋内留有胡女士的白色置物架及垃圾,同时所租房屋内橱柜门开关不畅、热水器不加热、净水器不能提供净水、卫生间水龙头加装的净水设备没有拆除,同时屋内多处墙面、纱窗、暖气片有破损。李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胡女士赔偿房屋修缮费用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李先生所述屋内遗留的置物架并非大件物品,举手之劳即可清理,水龙头加装设备通过简单拆卸即可复原,橱柜门开关不畅通过调整合页或阻尼器即可修复,因此,李先生的相应主张不能成为其拒退押金的理由。另外,净水器是由李先生在租赁时提供的,整个租赁期间,李先生并没有更换过滤芯,其所主张的净水器不能提供净水,要求赔偿一事法院也不予支持。
关于李先生主张的房屋多处墙面破损问题,其中就空调移机所产生的墙面破损,属于双方协商移机后所产生,不应由胡女士赔偿。但墙面其他部位的破损,因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注明存在破损情况,因此应属于胡女士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该破损确实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及美观,胡女士应当赔偿李先生相应损失。对于李先生主张的纱窗、暖气片破损以及热水器不加热等,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房东李先生退还胡女士押金1.4万元,胡女士支付对方赔偿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