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国家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集体土地发包的主体,而农户家庭是承包方。请问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农民取得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民个人”还是“农户家庭”为单位?
农民的子女在成年后,与父母向村集体及公安机关申请分户,经相关部门核准,取得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不是一个独立的农户家庭?
请顾*平副镇长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深入学习《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土地法》及《昆山市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 不要滥用职权,任意侵害农户家庭的合法权益! [ 此帖被元宇宙在2025-04-22 21:04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