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从1983年开始苏州地区六县(郊区)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责任制”。1999年修定的《国家土地管理法》第13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民“家庭”为单位。
1.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url][urlend2]
2. 详见1999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url][urlend2]
如果农民多生子女家庭中的子女成年结婚分户后,以“家庭”为单位取得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农村家庭仍然没有宅基地的使用资格,那么请问什么样的农民家庭才有资格享受宅基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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