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到期能否构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驾驶人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免责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黄女士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换证导致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的情形,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依法应予成立。
对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明晰自己依法、约定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