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范的解读与类似案例的解析,认为彭某确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梳理明确了本案工伤认定问题的关键要素:
履行工作职责与受伤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是认定暴力伤害工伤的核心因素。相当的因果关系则要求职工的受伤结果不仅是由工作原因“引起”,而且是由工作原因“导致”。彭某和船长的两次争执内容围绕的都是彭某的敲门声音大小问题,也即履行工作职责的方式问题,进而由争执演变为互殴,且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连贯性,因此可认定,是彭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了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彭某和船长事前发生的不和也是因工作分歧引起,且二人经公司调停已经和解,不能因此否认彭某在本案中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事实。
工伤保险立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受伤职工得以及时救助为根本宗旨,《工伤保险条例》对暴力伤害工伤的规定并未要求受伤职工在暴力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通勤事故工伤仅要求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以及将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作为工伤认定排除事由的规定,可推知暴力伤害工伤并不要求职工对伤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不负主要责任则不能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事由。本案中,即便彭某对伤害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但结合视频监控录像、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以及其他证据,可确定彭某对该事件虽有一定过错,但不属于主要责任。因此,彭某依法应当被认定工伤。
合议庭当庭给出彭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明确意见。长寿人社局当庭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重作认定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亦予以认同,彭某当即申请撤回起诉,合议庭随即宣布准予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