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推敲一下,有几个地方需要复盘。
1. 公告的有效性,本身是小区的车位管理方案变更,没有征得业主的意见,没有走流程,没有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
2. 方案的可实施性,迫于上级压力,随便出一个未经论证的应付方案,糊任务。症结在于车位总量不够,不去拓展车位,永远解决不了问题。
3. 物业甩锅,物业临时出方案,无非为了甩锅给业主互相内耗,撇清自己管理漏洞。
4. 非业主的临时车辆管理方案,只字未提,物业执行尺度不清不楚,业主怨声载道。
5. “后续如有,公布给业主” 是个非常敷衍的态度,请给出时间节点。 “如没有,如何更好优化”
6. 12/31 号的依据是什么,不少业主是刚交的一年的物业费停车费,是打算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