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地面固定车位的业主,在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紧张情况下,讨论车位改革无可厚非。我也发表一下我的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法律只规定了地面车位属性,但没有规定车位的管理方式。因小区交付时未成立业委会,由物业进行管理,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采用固定车位租赁模式。1、该方案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无效条款。2、该方案为当时全体业主默认方式。如当时有业委会,应该也会采取固定车位租赁形式管理。流动车位业主提出该租赁形式违法,民法主要精神是习惯性和公平性,采取该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和当时业主诉求,并无违法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业主车辆越来越多,导致后入住业主和后购车业主停车紧张,提出地面车辆进行全部流动的诉求,该诉求与目前车位管理形式产生矛盾。1、公平性问题,流动车位业主提出同样租金,无法得到同样的固定车位,产生心里落差,依据地面车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应该先到先停。从固定车位业主角度,我们理解的是现租赁现得,同样体现了先到先得精神。2、合理性问题。当时采取固定车位租赁形式,便于管理和使用,符合合理性要求。后购房业主和后购车业主,应该在购房购车时了解清楚小区停车模式和停车状况,不能以无法满足自身停车要求,直接要求全部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