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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这21家劳务派遣单位,请在9月2日前从速改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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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8-09 , 来自:江苏省0==

在日常巡查中,我局发现昆山佰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1家劳务派遣企业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处经营,且未提交地址变更申请,已没有与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告知承诺操作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昆山佰仟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21家劳务派遣企业已丧失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且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在昆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告(扫文末二维码查看公告),上述劳务派遣企业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告知我局(地址: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D幢,联系人:徐莉、陈琳,联系电话:0512—57500660)。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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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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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七)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丧失法定条件的;

(八)有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其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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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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