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模式
  • 28177阅读
  • 0回复

[法治宣传]真“要命”!腊肉上喷洒敌敌畏防虫?判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1676
昆币
33541 枚
配偶
单身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2023-12-07 , 来自:江苏省0==

惊掉下巴!

菜市场2名商贩不仅卖生虫的腊肉

还在腊肉上喷敌敌畏杀虫防虫?


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一例为

2名商贩在生产、销售腊肉过程

喷洒敌敌畏

>>案件概述

张某玉、张某是在浙江省东阳市某菜市场卖腊肉的商贩,2019年-2021年6月,他们为将生虫的腊肉销售出去,同时也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在腊肉上喷洒农药敌敌畏。


*敌敌畏又名DDVP,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对人畜毒性大,易被皮肤吸收而中毒。它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而这些被喷洒敌敌畏的腊肉制品已经销售了70斤,销售金额共计2600元。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扣押的腌肉样品中检测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


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玉、张某提起公诉。浙江省东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众所周知,敌敌畏是一种高毒性农药

这2名商贩不管是

根本上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

还是为了自己省事无视安全责任

都是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

食品安全无小事
依法严惩犯罪行为,才能捍卫餐桌安全
同时,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这些重要知识,咱们需要了解~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网购食品出现问题
合法权益受损怎么办?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

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

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经营

广大消费者也要掌握食品安全常识

勤俭节约,科学饮食

做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尚法昆山



爆料有奖!关注昆山论坛抖音号,抖音搜索“昆山论坛”,或搜索抖音号:ksbbs
 
快速回复
限76 字节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