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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农民工学法活动周 | 这些工伤保险待遇,你知道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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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02-07 , 来自:江苏省0==


小苏

节后复工复学,路上的车可真多啊!

上班路上可要当心一点!

小獬豸

小苏

留心着呢。不过你说我这上下班途中出了交通意外,算工伤吗?

不是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就能认定为工伤的,我们来一起看看关于“工伤”问题的详细解答吧!

小獬豸


Q1:

哪种情形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下滑动查看)

Q2: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Q3:

工伤申报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Q4:

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点击查看大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及与工作有关的证明材料。

2.患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其生效结论。

4.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由用人单位开具的派工单或出差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另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等资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申请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载明当事人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若为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租房协议或房东出具的租房证明、房东联系电话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7.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于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上下滑动查看)


Q5: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及时救治受伤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例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被认定为工伤

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

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要如何计算呢?


Q6: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2.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标准为: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4318元、3457元、2595元。


4.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

Q7: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与审核中需要提供的材料?

(点击查看大图)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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